2026年5月版|美国商标实务系列 · 第一篇(总览)
本文为系列开篇,建立整体认知框架。后续各篇将分专题深入:申请路径选择、使用证据标准、OA答复策略、注册后维护、异议与无效等。
写在前面:为什么要先读这篇
我们处理过很多中国企业的美国商标问题。
这些问题表面形态各不相同——有人收到USPTO的驳回通知不知道怎么回,有人第五年忘了提交§8声明导致注册自动撤销,有人花了大价钱申请的商标因为使用声明填错被判无效,有人被竞争对手用Expungement程序把注册清掉了。
但追根溯源,几乎都是同一个问题:
用中国的商标思维,去处理美国的商标事务。
两个制度的底层逻辑根本不同。如果不先把认知框架校正过来,后续的每一步操作都可能在错误的方向上越走越深。
这篇文章的目标,是用一篇内容把这个认知框架建立清楚。读完后,你对“美国商标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会有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全景认知,再去看系列后续的专题文章,才不会迷失。
一、两个制度的底层哲学差异
最根本的那一条

一句话把这个差异说清楚:
中国商标:注册是权利的起点。没有注册,基本上没有权利。
美国商标:使用是权利的起点。注册,是给“已经在用的品牌”套上一层联邦法律的保护盔甲。

这个底层差异,决定了两个制度在几乎所有环节上的不同表现。
为什么这个差异如此重要
在中国,你可以先注册、再使用,甚至永远不用,注册仍然成立(当然长期不用存在被撤销风险,但主动权在对方)。
在美国,这条路走不通——或者说,走通了也是建在沙子上的。
一个没有真实使用的美国商标注册,从申请那天起就面临两种风险:
- 申请时:如果错误选了“已使用”基础但实际未使用 → 构成欺诈(fraud)→ 注册被无效
- 注册后:如果从未使用 → 任何人都可以以“Expungement”程序低成本挑战,且举证责任在注册人
TMA 2020(《商标现代化法》)在2020年立法后,这类挑战的门槛大幅降低,中国申请人因“注册后从不使用”被清除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
二、五个你可能完全理解错的认知
先做一个自测。以下五个说法,中国商标语境下都是对的,但在美国都是错的——
误区1:“注册了就有权利”
真相:美国商标权始于使用,不始于注册。一个从来没注册过的人,只要比你先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就在其使用地域内享有普通法商标权(Common Law Rights)。即便你有联邦注册,也不能排除在先使用者在其地域内继续使用的权利。
判例支撑:Emergency One, Inc. v. American FireEagle, Ltd., 228 F.3d 531 (4th Cir. 2000)——联邦注册持有人无法排除在先普通法使用者在其使用地域内的权利。
误区2:“注册后10年内不用管”
真相:美国注册后第5至6年就必须提交§8使用声明,并为每个注册商品附上真实使用证据(Specimen)。逾期不提交,注册自动撤销,没有任何缓冲,也无法恢复。
很多中国企业就是栽在这里。注册成功,以为万事大吉,第6年注册悄无声息地没了。
误区3:“只要商品不同类就不会冲突”
真相:美国使用“协调号”系统(Coordinated Classes)做商标检索和近似判断,不同尼斯分类的商品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商品”(related goods)从而构成冲突。
例如:第11类的净水设备和第32类的瓶装水,在中国《区分表》下通常不构成类似商品;但在美国,两者因共同的消费者群体和使用关联,可能被审查员认定为related goods,触发§2(d)混淆可能性驳回。
误区4:“注册了就不会被别人挑战”
真相:美国商标注册随时可能被挑战。除了传统的Cancellation(无效)程序,TMA 2020新增了:
- Expungement:任何人均可以“注册后从未在美国商业中使用”为由,向USPTO提出申请,费用$400/类
- Reexamination:针对§1(a)申请,挑战注册申请日时是否真实使用
- Post-Registration Audit:USPTO对已注册商标随机抽查,要求为每个商品提供使用证据
这三种机制共同形成了对“僵尸注册”的压力,中国申请人是主要被挑战对象之一。
误区5:“续展交钱就行”
真相:美国商标续展(§8+§9)要求:
- 交纳官费(§8:$325/类,§9:$325/类)
- 为每一个注册商品提交使用证据(Specimen)
- 声明哪些商品仍在使用、哪些已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商品必须删除)
没有使用的商品不能续展保留,不能“占坑”。
这意味着:注册时列了10个商品,但实际只用了3个,续展时另外7个必须删除——而且这7个商品的注册范围,竞争对手此后可以申请。
三、申请环节的核心差异
申请基础(Filing Basis):中国0个概念,美国5种选择
中国商标申请只有一种方式,不需要声明“为什么申请”。美国申请人必须选择申请基础,不同基础对应不同的权利路径和使用要求:

最高风险点:§1(a)申请时的“使用”声明是法律宣誓。如果申请时商标实际上尚未在美国使用,这个声明构成法律欺诈(fraud on USPTO),一旦被发现,整个注册可被无效宣告,且无法补救。这是中国申请人在美国商标申请中发生频率最高的实质性错误之一。
审查标准:三要素 vs DuPont 13因素
中国商标审查近似判断主要看外观、读音、含义三个维度,相对标准化。
美国商标审查采用DuPont 13因素综合权衡,主要因素包括:
- 商标在外观、发音、含义和商业印象上的近似程度
- 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不限于同类)
- 贸易渠道的相似性
- 消费者的注意程度(高价商品 vs 日用品)
- 在先商标的知名度
- 实际混淆证据
这一分析框架赋予审查员相当大的裁量空间,也使得商标近似判断的结果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同一组事实,不同审查员可能得出不同结论。OA答复是一门需要真正理解这个框架的专业工作,而非简单的“写一封信解释商标不一样”。
代理要求:2019年起强制要求美国律师
2019年8月起,所有外国申请人向USPTO提交的商标申请,必须委托美国执业律师(state bar member)代理。非美国律师的代理人(包括中国代理机构)不能作为USPTO记录上的代理人。
实际影响:部分中国代理机构采用“挂名”模式(找美国律师挂名,实际工作由中国人完成),存在合规风险。建议选择真正具备美国商标实务经验的律师,而非仅提供挂名服务的。
四、注册后维护:中美差异最大的地方
维护时间表对比

中国的维护节奏(极简):
注册 → 10年内什么都不用做 → 到期前12个月:续展(交费即可) → 再10年……
美国的维护节奏(有严格节点):

10年维护成本对比(单类别,含律师费估算):

美国维护成本约为中国的8至15倍,且每个节点都有实质性工作要做,不只是“交钱”。
§15不可争议声明:中国没有的强力保护
美国联邦注册在商标持续使用满5年后,可以申请§15不可争议地位(Incontestability)。获得这一地位后:
- 商标的有效性不能再以描述性、缺乏显著性为由被挑战
- 在侵权诉讼中,商标有效性进入“不可争议”状态,极大增强维权主动权
这一制度在中国完全没有对应概念。很多中国企业有了§15资格却不知道申请,白白放弃了这层保护。
五、争议解决:TTAB vs 中国商标局
异议程序:本质是“准诉讼”


关键认知:收到TTAB异议,不是中国那种“写一封答辩书回去”的性质,而是正式的准司法程序。没有配备TTAB经验律师的情况下缺席应诉,等于自动放弃注册权利。
TMA 2020后的三种新挑战工具
美国《商标现代化法》2020年生效后,针对“僵尸注册”的挑战门槛显著降低:
Expungement(注册清除):
- 挑战理由:商标注册后从未在特定商品/服务上使用
- 挑战窗口:注册后3年至10年内
- 官费:$400/类
- 举证责任:USPTO立案后,转由注册人证明使用
Reexamination(再审查):
- 挑战理由:§1(a)申请注册时,实际上并未在特定商品上使用
- 挑战窗口:注册后5年内
- 官费:$400/类
Letter of Protest:
- 在申请进入公告前,任何第三方可向USPTO提交相关证据
- 官费仅$150,是低成本拦截工具
- 仅为提供信息,USPTO不通知申请人,审查员自行决定是否采纳
这三种工具合并使用的场景:申请人A的商标被对手B的“注册但从未使用”的注册阻拦 → B的注册可以被Expungement清除 → 为A的申请扫清障碍。这是一条实务中越来越常见的攻防路径。
六、执法保护差异
美国海关备案(CBP)
与中国海关备案方向相反——
- 中国海关备案:主要拦截出口的侵权商品(防止从中国出口假货)
- 美国CBP备案:主要拦截进口的侵权商品(防止假货进入美国市场)
对于想在美国进行品牌保护的中国企业,CBP备案是重要的执法工具,官费约$190/类,有效期跟随注册。一旦注册因为忘记提交§8而被撤销,CBP备案同步自动失效。
电商平台保护
美国电商平台维权路径与中国类似,但需要额外注意:
- Amazon Brand Registry:需要美国联邦注册(或待审申请)才能进入
- 有了Brand Registry后,Amazon的侵权投诉通道和AI自动保护功能才会完整开放
- 中国在国内申请的商标不能直接用于美国Brand Registry,需要美国或通过马德里指定的注册
七、制度概念对照:25个关键术语
| 美国概念 | 中文释义 | 中国对应/差异说明 |
|---|---|---|
| Use in Commerce | 商业中使用 | 美国权利的根基;中国无此前置要求 |
| Filing Basis | 申请基础 | 中国无此概念,只有一种申请方式 |
| Intent-to-Use (ITU) | 使用意图申请 | 中国不区分是否已使用 |
| Statement of Use (SOU) | 使用声明 | ITU注册前必须证明使用,中国无对应 |
| Specimen | 使用证据/使用样本 | 中国注册阶段不要求使用证据 |
| Section 8 Declaration | §8使用声明(维护) | 中国续展不要求证明使用 |
| Section 15 Incontestability | §15不可争议声明 | 中国无此增强保护机制 |
| Coordinated Classes | 协调号/协调类别 | 美国更强调跨类关联性,中国依《区分表》 |
| Design Search Code | 图形设计编码 | 美国有系统化6位数编码,中国有图形要素码 |
| DuPont Factors | DuPont 13因素 | 美国多因素综合权衡,中国侧重三要素 |
| Consent Agreement | 共存协议 | 美国审查员给予重大权重,中国通常不影响审查 |
| Supplemental Register | 副簿 | 中国无“副簿”概念 |
| Acquired Distinctiveness | 获得显著性 | 类似概念,但美国证据标准更严 |
| Notice of Allowance (NOA) | 许可通知 | ITU特有节点,中国无对应 |
| Common Law Rights | 普通法商标权 | 美国使用即产生;中国未注册保护极有限 |
| Letter of Protest | 公告前第三方举报 | 仅$150,中国无直接对应工具 |
| Expungement | 注册清除(TMA 2020) | 门槛低于中国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
| Reexamination | 再审查(TMA 2020) | 针对注册日前未真实使用,中国无对应 |
| Post-Registration Audit | 注册后使用抽查 | 美国特有,中国无此制度 |
| TTAB | 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 准司法机构,类似法院;中国为行政审查 |
| Ex Parte Appeal | 单方上诉至TTAB | OA最终驳回后的正式救济途径 |
| Cancellation | 注册无效/撤销 | 类似中国无效宣告,但程序更接近诉讼 |
| Section 2(d) | 混淆可能性驳回 | 基于DuPont因素分析,比中国近似判断更复杂 |
| Section 2(f) | 获得显著性主张 | 类似中国经使用获得显著性,但证据要求更高 |
| CBP Recordation | 美国海关备案 | 美国拦截进口侵权品;中国拦截出口 |
八、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商标体系的认知建设路径
如果用一个框架来描述“需要建立哪些认知”,推荐按以下七层递进:
第一层:理解“使用即权利”的底层逻辑,不用中国注册主义的思维去类比
第二层:选择正确的申请基础(Filing Basis),§1(a)的风险边界在哪里
第三层:准备合格的使用证据(Specimen),了解什么能过审、什么会被拒
第四层:理解审查标准(DuPont 13因素 / 协调号 / Design Search Code),知道审查员怎么想
第五层:建立注册后维护制度(§8 / §15 / §9 / Audit防备),不在关键节点掉链子
第六层:构建品牌防御体系(商标监测 / Letter of Protest / 异议 / TMA挑战工具)
第七层:掌握执法工具(CBP备案 / Amazon Brand Registry / TTAB诉讼 / 联邦法院)
每一层都有专题文章对应,本系列接下来的文章将逐一覆盖。
按企业阶段找到你现在最需要的内容
| 你现在的阶段 | 最紧迫的风险 | 优先读 |
|---|---|---|
| 准备首次在美国申请商标 | 申请基础选错(§1(a)虚假声明) | 第2篇:申请路径选择 |
| 已提交申请,等待审查结果 | 收到OA后超期不答复,或答复质量不足 | 第5篇:OA答复策略 |
| 刚拿到注册证 | 不知道§8截止日,6年后注册自动丧失 | 第6篇:注册后维护全解 |
| 持有多个美国注册 | 被Expungement/Audit挑战,或协调号冲突 | 第7篇:TMA挑战工具 |
| 面临竞争对手侵权或异议 | 不了解TTAB程序性质,缺席或错误应对 | 第4篇:异议与答辩 |
| 希望在Amazon做品牌保护 | Brand Registry未接入,或Specimen不合规 | 第3篇:Specimen合格标准 |
九、两个真实教训
以下案例为虚构的假设性情景,旨在说明制度逻辑,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教训一:先注册不等于先得——§1(a)虚假声明的代价
深圳某卖家2022年3月向USPTO提交“STARCORE”第9类商标申请,申请基础选择§1(a)(已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并宣誓“申请时商标已在美国商业中使用”。然而实际上,该品牌当时仅在中国有销售,从未进入美国市场。
同期,洛杉矶一位华裔创业者自2021年1月起在Amazon US持续销售“STARCORE”品牌电子产品,但未申请联邦注册。
两年后,这位创业者提起Cancellation程序:
- 理由一:该卖家§1(a)申请时的使用声明构成fraud on USPTO(向USPTO作虚假宣誓),依法应无效整个注册。
- 理由二:他自己从2021年1月起就在美国商业中使用,享有在先普通法权利。
结果:TTAB裁定该卖家注册因fraud被无效,创业者的申请最终获准注册。
损失清单:申请和代理费用约$3,000全部归零,两年时间打水漂,此后面临潜在的商标侵权索赔风险。
核心教训:§1(a)申请的“使用”声明是法律宣誓,在美国法律体系下具有极大的法律后果。尚未在美国市场真实使用的,应选择§1(b)(使用意图),而非虚报§1(a)。
教训二:以为注册了高枕无忧——§8截止日的代价
广州某贸易公司2018年8月成功注册“GREENLEAF”美国商标(第30类:茶叶/咖啡),此后美国市场业务持续增长。
公司IP负责人按中国商标管理经验认为:“注册成功,2028年到期前续展即可,中间不用操心。"
时间线:
- 2023年8月:§8使用声明窗口开启(注册后第5年)
- 2024年2月:§8标准截止日(注册后第5年+6个月)
- 2024年8月:§8宽展期截止(额外6个月,需加费$100/类)
- 2024年9月:USPTO发出通知:注册因未提交§8,已自动撤销
- 2024年10月:公司发现注册已消失,且无法恢复
实际损失:
- 6年积累的联邦注册优先权彻底丧失
- CBP海关备案同步失效,假冒进口品无人拦截
- Amazon Brand Registry备案状态受影响
- 重新申请需要8至14个月,期间竞争对手可以抢注同一商标
中国对比:同一个商标,中国注册后2018年至2028年,什么都不需要做。
核心教训:美国商标注册后第5至6年的§8使用声明是强制义务,逾期不可恢复。必须为此设置提前12个月、6个月、3个月的三重提醒,并委托律师独立管理。
十、持有美国注册的中国企业年度管理清单

关于乾远知产美国商标系列
本文是乾远知产”美国商标实务“系列的开篇。系列后续文章将覆盖以下专题:
申请阶段
- 第2篇:申请路径选择——5种Filing Basis全解析
- 第3篇:商标检索实务——协调号、图形编码与跨类分析
- 第4篇:使用证据Specimen——合格标准与常见误区
- 第5篇:OA答复策略——从Non-Final到Final的完整应对
注册后维护
- 第6篇:§8/§15/§9维护全解——美国商标的生命周期管理
- 第7篇:注册后审计——Post-Registration Audit应对实务
攻防与执法
- 第8篇:异议与答辩——TTAB程序完整解析
- 第9篇:TMA非使用挑战——Expungement/Reexamination的攻防用法
- 第10篇:Letter of Protest与公告前介入
- 第11篇:CBP海关备案——美国边境保护实操
综合
- 第12篇:高频操作错误——12个最常见失误与避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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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本文为美国商标制度信息分享,不构成美国法律意见,也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结果的任何承诺。美国商标法、USPTO规则及相关程序可能随时更新,涉及具体案件请以提交时USPTO官方系统显示内容及执业律师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