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远知产 | 跨境知识产权实务
近期,接到客户咨询:国内专利已经申请甚至授权,但因为忙于产品上市、供应链协调,一不留神就把申请美国专利的《巴黎公约》优先权期限错过了。这种情况还能用美国优先权吗?
答案是:有可能可以的哦。
美国专利法留了一道法定恢复机制——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篇第 1.55(c)条规定的恢复优先权制度,但需满足非故意迟延等条件。下面我们就结合这个真实咨询案例做一次分析,把其中的关键时间节点讲清楚。
案例背景
客户的国内专利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申请,同时申请了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两个类型,目前均已获得授权。假设该申请人拟在美国提交对应的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utility application)和外观设计申请,但发现此时已超过以该中国专利申请为基础主张美国优先权的期限,询问乾远知产是否还有补救办法。
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发明的时间差
很多人以为所有专利类型的优先权期限都是 12 个月,这是一个常见误区。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篇第 1.55(b)条的规定:
● 非临时发明专利申请(utility application):优先权期限为自外国首次申请日起 12 个月
● 外观设计申请(design application):优先权期限仅为 6 个月
案例中客户的以该中国实用新型申请为基础主张美国优先权的通常期限于 2026 年 7 月 15 日届满;以该中国外观设计申请为基础主张美国优先权的通常期限则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届满。这个"时间差",恰恰是很多申请人踩坑的地方。
过期后还有补救窗口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并非"一刀切"。根据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 213 节和第 1504.10 节的说明,后续美国申请须在通常优先权期限届满后 2 个月内获得申请日;如未按期提交后续申请的迟延属非故意,可在该后续申请中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愿(英文原名:Petition to Restore the Right of Priority)。请愿应包含 ADS 中的优先权主张、规定费用和非故意迟延声明。实务上,建议与申请同步或尽早提交,以降低程序风险。

这意味着实际的"绝限"要往后推 2 个月(但须满足非故意迟延等条件):
申请类型
优先权期限
恢复期截止(+2 个月)
外观设计
6 个月
8 个月
非临时发明申请(例如以实用新型外国基础申请主张优先权)
12 个月
14 个月
关键提醒:这项 2 个月恢复规则对外观设计申请和普通非临时申请同样适用;但仍须满足同一发明/设计、法定时限、非故意迟延等前提条件。
这个案子怎么算
回到案例本身,按照上述规则计算:
● 外观设计:优先权 6 个月 + 恢复期 2 个月=8 个月,名义届满日为 2026 年 3 月 15 日;因该日为星期日,按 37 CFR §1.7(a)顺延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星期一)。而客户咨询时已经超过该时限,不能再依 37 CFR §1.55(c) 恢复该中国外观设计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如另行提交美国外观设计申请,仍须另行评估其自身申请日、公开情况及可专利性风险。
● 实用新型:优先权 12 个月 + 恢复期 2 个月=14 个月,截止到 2026 年 9 月 15 日。客户咨询时窗口尚未关闭,仍有机会通过请愿恢复优先权。
这提醒所有跨境申请人:优先权期限的计算一定要按专利类型分别核算,不能笼统按"一年"来记忆,否则很容易在外观设计上"多算"出根本不存在的宽限期。
恢复请愿需要准备什么
一份完整的恢复优先权请愿,需要同时具备三项材料:
● 优先权主张:在申请数据表(ADS,Application Data Sheet)中载明申请号、国家或知识产权局、申请日,并按 USPTO 要求处理同一主题的更早外国申请信息
● 请愿费:适用美国联邦法规第 37 篇第 1.17(m)(3)条,按申请人主体规模分档——大实体 $2,260 / 小实体 $904 / 微实体 $452(此为"恢复优先权请愿"本身的官费,不含美国申请的其他官费;金额以 USPTO 现行费用表为准)
● 非故意声明:提交关于未在通常期限内提交后续申请的迟延属非故意的声明;如 USPTO 对迟延是否非故意存疑,可要求补充资料。发现后迅速处理可作为审慎的实务建议

请愿须在后续申请中提交;若后续申请不是非临时申请,适用法规规定的最早相关非临时申请路径。建议与申请同步或尽早提交。
两个需要注意的变化
新规调整了特定请愿的补充材料门槛。 USPTO 已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发布最终规则(美国联邦公报 Federal Register 文件号:2026-12717),自 2026 年 8 月 13 日生效。该规则实质修订的是 §1.17(m)(1) 的费用触发条件,将迟延超过一年(原为两年)的特定请愿的"需额外说明材料 + 更高费用"门槛提前。据其正式文本所附费用表列举,受影响的请愿类型包括:§1.55(e) 迟交优先权主张、§1.78(c)/(e) 迟交国内利益主张、§1.137 复活 abandoned 申请或复活复审程序、§1.378 迟交专利维持费、§1.1051 国际外观设计申请的时限救济。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 §1.55(c) 恢复外国优先权请愿,属于"后续申请提交时限"性质的规定,与上述"迟延请愿的补充信息与费用"并非同一类别,其正式文本中未涉及 §1.55(c),恢复请愿费仍适用 §1.17(m)(3) 单一费率。但 USPTO 对非故意迟延存疑时,仍可依据 §1.55(c) 要求补充信息。对于本文讨论的 §1.55(c) 路径,申请人仍应在两个月法定窗口内尽快提交。
境外住所申请人须由符合要求的 USPTO 注册专利执业人代表。 自 2026 年 7 月 20 日起,如申请人中至少一方住所不在美国或其领地内,相关申请须由符合 37 CFR §1.31 的 USPTO 注册专利执业人代表。需由执业人签署的文件包括 ADS、恢复优先权请愿及其他提交给 USPTO 的相关文件。该要求不改变 37 CFR §1.53 下取得申请日的条件:境外住所发明人申请人仍可先行提交符合该条要求的申请以保全申请日;但如同提交的 ADS 未由注册专利执业人签署,该 ADS 会按转递函处理,其中的优先权主张不会生效。恢复优先权请愿及其后需受理的文件,应由注册专利执业人签署;未妥当签署的文件可能不予录入或需要补正,具体后果取决于文件类型和补正时点。对住所不在美国或其领地内的申请人而言,自行办理的空间已显著收窄,建议在申请前提前联系符合要求的 USPTO 注册专利执业人。
写在最后
优先权期限从来不是"一条线",而是"一条线 + 一个补丁"。优先权恢复的法律效果是使符合条件的美国申请享有较早外国申请日的利益,可能影响现有技术评估和可专利性;不当然决定美国专利是否授权。乾远知产建议客户在国内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后,第一时间同步规划海外申请时间表,避免临期仓促、错失补救机会。
来源与依据
本文所有关键结论均可追溯至以下官方源头,读者可自行查证:
数据项
官方依据
发明/非临时申请优先权 12 个月、外观设计 6 个月
美国专利法 35 U.S.C. 172(外观 6 个月);美国联邦法规 37 CFR 1.55(b)
优先权届满后 2 个月恢复窗口及三项请愿要件
美国联邦法规 37 CFR 1.55(c)
恢复优先权请愿费 $2,260 / $904 / $452
美国联邦法规 37 CFR 1.17(m)(3);USPTO 现行费用表(2026-08-01 修订版)
"迟延超过 1 年"门槛(由 2 年缩短为 1 年),2026-08-13 生效
美国联邦公报 Federal Register 2026-12717(2026-06-24 发布)
境外住所申请人须委托美国执业人,2026-07-20 生效
美国联邦公报 Federal Register 2026-05564(2026-03-20 发布);37 CFR §1.31;USPTO 官方公告
周末/联邦假日届满顺延规则
美国联邦法规 37 CFR §1.7
核心验证入口(每条对应一个数据项,可复制到浏览器查看官方原文):
1. 外观 6 个月优先权依据 · 35 U.S.C. 172: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35-section172&num=0&edition=prelim
2. 优先权期限与 2 个月恢复窗口 · 37 CFR 1.55: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7/chapter-I/subchapter-A/part-1/subpart-B/subject-group-ECFRd0f79bc8d99d445/section-1.55
3. 请愿费法规条款 · 37 CFR 1.17: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CODERULES-CFRR-PDF/title37/CR-title37-part1-subpartA-section1.17_1.html
4. 请愿费具体金额(1.17(m)(3)) · USPTO 现行费用表: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fees-and-payment/uspto-fee-schedule
5. 迟延门槛新规 · Federal Register 2026-12717: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6-06-24/pdf/2026-12717.pdf
6. 境外住所代理新规 · USPTO 官方公告:https://www.uspto.gov/subscription-center/2026/effective-july-20-foreign-domiciled-patent-applicants-and-owners-will-be
7. 境外住所代理新规 · Federal Register 2026-05564: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6-03-20/html/2026-05564.htm
8. 境外住所代理法规 · 37 CFR §1.31:https://www.govinfo.gov/app/details/CODERULES-CFRR-PDF/title37/CR-title37-part1-subpartB-section1.31_1.html
9. 周末/节假日届满顺延 · 37 CFR §1.7: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7/chapter-I/subchapter-A/part-1/subpart-A/subject-group-ECFR5cdb43ad1467198/section-1.7
10. 恢复外国优先权机制 · MPEP §213: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13.html
11. 外观设计的外国优先权及恢复 · MPEP §1504.10: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1504.html
12. USPTO 恢复请愿指引页:https://www.uspto.gov/patents/apply/petitions/restoration-benefit-provisional-application-or-priority-foreign-application
13. 优先权法律效果(同一发明原则)· 35 U.S.C. §119:https://uscode.house.gov/view.xhtml?req=granuleid:USC-prelim-title35-section119&num=0&edition=prelim
涉外专利的优先权布局往往一案一策,建议尽早结合自身情况规划;如有需要可后台私信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