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开篇:你以为捡到的是“现成品牌”,其实可能是一枚“法律雷”
这几年,企业通过购买商标来“快进”品牌布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 有的是为了节省申请审核时间,直接买现成商标;
- 有的是自己的标识被抢注,只能“花钱赎回”;
- 还有的是看到某个词“很火”,想借机买下来试一试。
很多企业有一个共同的心理预期:
“反正我是善意买的,也真打算用,就算原申请人有点问题,应该也不会影响我。”

康信知识产权近期发表的《善意买商标也踩雷?两起典型案例揭示:这类受让仍可能被认定“恶意注册”!》一文,以两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对这一“常识”给出了否定答案——即便你是善意受让商标,也不意味着一定安全,“恶意注册”的风险并不会因为转让而自动消失。结合孔祥俊教授关于“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的论述,以及部分法院、审查机关近年的相关观点,我们尝试从实务视角重新审视:
善意受让,到底能不能“洗白”一个有问题的商标?
二、康信两案:原申请人有恶意,善意受让人仍然“保住”了商标
康信文中梳理的两起案件,都具有鲜明的共同点:原始申请人存在明显恶意,而后续受让人则是正常经营主体,甚至是被抢注品牌的正当权利人。
(一)被抢注品牌“赎回”商标,法院没有“一刀切”否定
在第一案中,原申请人存在集中申请大量与他人在先标识相关联的商标的情形,恶意抢注色彩较重。此后,已经在相关领域长期经营的企业,为统一自身品牌形象,从该主体处受让了其中的争议商标。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
- 争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意义上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原申请人的恶意是否必然导致该商标在被受让后仍然应被认定为“恶意注册”。
法院的裁判思路大致是:
- “恶意注册”的审查指向的是取得注册的行为,而不是单纯的转让行为;
- 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整体申请布局、原申请人的行为模式、受让人的身份与真实使用意图等因素;
- 在本案中,受让人是该标识背后的真实使用者,受让的目的是修复和统一自身品牌秩序,有利于避免消费者混淆。
最终,法院并未否认原申请人存在抢注恶意,但仍然认为:在该具体案件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足以被定性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制的“恶意注册”,予以维持有效。
(二)老牌企业受让近似标识,真实使用扭转了“恶意印象”
在另一案中,受让人是相关领域深耕多年的老牌企业,多年来围绕某核心标识(典型如“爱妻”等)布局了大量系列商标,并在市场中形成相当知名度。
争议商标最初由具有“搭便车”“囤积”嫌疑的主体注册,之后被该老牌企业受让。第三人主张:原注册人恶意明显,应认定该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宣告无效。
法院在二审中着重考量:
- 受让人自身在该标识体系下具有稳定的在先使用和品牌沉淀;
- 受让目的在于完善和统一自身商标布局,而非继续实施抢注或权利滥用;
- 受让后有真实、持续的使用行为。
在此基础上,法院仍未认定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注册”,维持其有效性。
从这两案可以看出:
- “原申请人有恶意”并不当然等同于“该商标必然系恶意注册”;
- 当受让人具备真实使用目的和正当商业动机,并通过实际使用“重新赋予”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时,法院有可能在个案中作出有利于该受让人的判断。

三、学理视角:恶意的指向是“行为”而不只是“人”
要进一步理解上述裁判逻辑,需要回到《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制度目的。2019 年修法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被明确写入第4条,通常被理解为将“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确立为绝对禁注事由之一。
孔祥俊教授在《“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绝对禁注事由之分析》中指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的规制结构:
- 商标制度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降低消费者识别成本、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恶意注册行为背离了这一制度目的;
- 所谓“不以使用为目的”,不是机械地看是否“立刻使用”,而在于申请行为是否以囤积、炒卖、敲诈、阻断竞争等不正当目的为导向;
- 对恶意的判断不能只看“申请主体是谁”,而应关注其整体行为模式和客观后果——恶意的指向在于行为本身对制度价值的破坏,而不仅是当事人“身份”的好坏。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把“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理解为一种兼具“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违法状态:
- 行为层面,申请行为本身背离诚实信用原则和商标制度功能,属于对注册制度的滥用;
- 结果层面,通过大量占用标志资源、阻断他人注册和使用,破坏了有限商标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公平竞争秩序。
这一结构与康信两案中法院的综合判断是相通的:
- 当受让人以恢复品牌秩序、避免消费者混淆为目的,且有真实使用行为时,申请与受让行为在整体上更趋近于制度所期待的“正当使用”;
- 当某一商标在起初申请阶段虽然存在恶意背景,但在后续流转中被纳入真实商业运营体系时,法院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上会更为谨慎,避免简单“一刀切”。
四、反面教材:当“恶意延续”遇上“非善意受让”
与上述“善意受让+真实使用”的情形相对,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专门指向“恶意延续”的案件。其典型结构大致是:
- 原注册人长期以囤积热门商标、攀附知名品牌为业,恶意特征明显;
- 受让人明知该背景,仍以攫取不当利益为主要目的受让商标;
- 受让后并未将该商标用于正常商品或服务标识,而是通过大量发函、投诉、诉讼等方式“碰瓷”他人,或者继续作为交易筹码炒卖。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
- 原申请阶段的恶意并未在转让时终结,而是通过非善意受让和权利滥用行为在市场中得到延续甚至放大;
- 受让人并非“制度受害者”或“秩序修复者”,而是恶意链条中的一环;
- 因此可以综合原申请人恶意与受让人“非善意受让”的行为模式,认定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依法无效。
与康信两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 前者的受让人通过真实使用和品牌整合,削弱了商标原始恶意对市场秩序的负面影响;
- 后者则在客观上放大了恶意注册对公共资源与竞争秩序的侵害,使得“恶意”在权利链条上得到延续和加重。
这也印证了前述观点:“恶意注册”的指向是行为而不是身份。判断时既要看原申请行为,也要看受让行为和权利行使方式,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为链条评价。
五、从典型案例到整体趋势:恶意注册“从取得到行使”都在被严审

除个案外,相关司法与行政文件也在不断强调:
- 对恶意注册的规制,正在从“注册环节”扩展到“权利行使环节”;
- 不仅要看你是如何取得商标的,还要看你如何使用和行使商标权。
例如,在部分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年度报告中,反复强调:
- 对于明显带有恶意背景的商标,权利人若仍然大规模发律师函、提诉或平台投诉,干扰他人正常经营,可能构成对商标权的滥用;
- 即便该商标形式上处于有效期内,法院也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其权利行使进行限制,甚至在侵权诉讼中不支持其主张;
- 对以囤积、炒卖、索要高额转让费、阻断竞争等为主要目的的注册申请,将通过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清理,不因短期使用或知名度而“转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一文,则从审查实务角度系统界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类型与认定要素:
- 典型情形包括:大量申请与他人在先权利密切相关的商标、明显无使用计划却广泛囤积、以注册为筹码强迫交易等;
- 同时明确,对于基于防御目的、预先适量布局未来业务的注册,原则上不适用第4条;
- 认定“恶意”时要结合行为模式与客观后果,不能机械按数量或简单主观推断。
可以说,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层面,都在沿着“行为—结果—制度功能”这条主线,构建对恶意注册的多维规制框架。
六、回到企业:善意买受,怎样尽量避免踩雷?
从上述案例与学理分析出发,乾远知产建议企业在考虑受让商标时,至少做三件事:
查“来源”:这个商标是谁申请的、怎么来的?
-
核查原申请人的“画像”:
-
是否大规模集中注册各种热门词、知名品牌近似标识;
- 是否几乎不实际使用,只靠转让和许可谋利;
- 是否曾在行政或司法裁判中被明确认定为恶意抢注。
- 若对方明显是“商标黄牛”或“注册工厂”,这件商标很可能天然带有“恶意基因”,后续稳定性存在先天隐患。
查“链条”:这条权利链是否干净、稳定?
-
不只看一张注册证,而要看:
-
申请、公告、注册各环节是否规范;
- 是否经历多次转让,是否存在质押、许可、正在进行的异议或无效程序;
- 是否存在“短期高频转让”“集中打包大量类似商标”等异常交易模式。
- 权利链条越复杂、争议越多,将来出问题的概率就越高;谈判时也应将这些风险反映在价格和合同条款中。
明确“目的”:你买,是为了“用”,还是为了“堵人”?
在当前司法与审查环境下,相对安全、受到肯定的受让场景往往是:
- 受让人本身就是该标识的在先使用者或品牌权利人;
- 受让主要是为了恢复或统一自身品牌布局、避免消费者混淆;
- 受让后迅速开展真实、持续、规范的使用。
而风险较大的场景则包括:
- 仅仅觉得名字“好听”“蹭热点”,没有明确产品或服务计划;
- 希望通过掌握该商标来阻断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 自身没有该标识的使用基础,却频繁以该商标进行诉讼或平台投诉。
在后者情形中,即便你自认为“只是合理利用制度”,在未来案件中也有可能被视为“恶意延续者”,甚至成为恶意注册链条的一环。
七、结语:把商标当作长期资产,而不是短期筹码
在“商标即资产”的观念日益普及的今天,企业通过受让商标加速布局,本身并无不当。真正的关键不在于“买不买”,而在于:
- 买之前有没有做足法律尽调;
- 买的理由是否符合商标制度的期待功能;
- 买之后是否以真实、规范的方式长期使用和经营。

从近年的制度动向看,那些出于合理商业目的、愿意长期经营品牌的善意受让人,越来越有机会在裁判中被区别对待,避免被简单归入“恶意注册”的行列;而试图“接盘”恶意商标、借壳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会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多重规制下,越来越难以立足。
若你或你的企业正在考虑受让某个商标,或者正陷入“要不要赎回被抢注品牌”的两难境地,建议在交易前尽早引入专业团队,从源头审查潜在恶意风险、设计合理交易结构,让商标真正成为可以放心托付的长期资产,而不是藏在合同里的“定时炸弹”。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2022 年 2 月 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2/8/art_66_173092.html
2.孔祥俊:《“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分析》,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2020 年 3 月 2 日,https://iprcn.zuel.edu.cn/zgzscqyjw-zgzscqyjw_lwxc/zgzscqyjwcn_cont_news/details-31641.html
3.王莲峰:《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政法论丛》2020 年第 1 期(可通过部分数据库或镜像页面检索阅读),示例链接(节选版)http://set.baidu.com/view/f85f67ea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df.html
4.吴汉东:《恶意商标注册的概念体系解读与规范适用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PDF 版, https://qks.swupl.edu.cn/docs/2023-03/65c2c5f198b74bd59db53d76e6b4a003.pdf
5.冯晓青、李薇:《商标法中公共领域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21 年第 3 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转载),https://ciipr.njust.edu.cn/85/46/c11083a296262/page.htm
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检视与完善研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网“理论研究”专栏,2025 年 10 月 27 日,https://www.gipc.gov.cn/front/showArticle?id=2830
7.张琪:《关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界定》,集佳知识产权官网,2024 年 5 月 15 日,https://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4051368-1.htm
8.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中国法院网,2025 年 4 月 20 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2901.html
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商标协会官网,2020 年 12 月 31 日,https://www.cta.org.cn/ldjh/202312/t20231220_53392.html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发布 2023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平安北京”网站,2024 年 4 月 25 日, https://www.bj148.org/sytjlb/202404/t20240426_1664446.html
11.康信知识产权团队:《善意买商标也踩雷?两起典型案例揭示:这类受让仍可能被认定“恶意注册”!》,知产力平台/腾讯新闻同步发布,2026 年 2 月,知产力页面:https://www.zhichanli.com/p/2116926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