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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劝你不要轻易买商标——非使用性恶意注册视角下的商标交易风险与合规路径

·行业洞察系列·作者:乾远知产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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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篇:你以为捡到的是“现成品牌”,其实可能是一枚“法律雷”

这几年,企业通过购买商标来“快进”品牌布局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很多企业有一个共同的心理预期:

“反正我是善意买的,也真打算用,就算原申请人有点问题,应该也不会影响我。”

康信知识产权近期发表的《善意买商标也踩雷?两起典型案例揭示:这类受让仍可能被认定“恶意注册”!》一文,以两起典型案件为切入点,对这一“常识”给出了否定答案——即便你是善意受让商标,也不意味着一定安全,“恶意注册”的风险并不会因为转让而自动消失。结合孔祥俊教授关于“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的论述,以及部分法院、审查机关近年的相关观点,我们尝试从实务视角重新审视:

善意受让,到底能不能“洗白”一个有问题的商标?

二、康信两案:原申请人有恶意,善意受让人仍然“保住”了商标

康信文中梳理的两起案件,都具有鲜明的共同点:原始申请人存在明显恶意,而后续受让人则是正常经营主体,甚至是被抢注品牌的正当权利人。

(一)被抢注品牌“赎回”商标,法院没有“一刀切”否定

在第一案中,原申请人存在集中申请大量与他人在先标识相关联的商标的情形,恶意抢注色彩较重。此后,已经在相关领域长期经营的企业,为统一自身品牌形象,从该主体处受让了其中的争议商标。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

法院的裁判思路大致是:

最终,法院并未否认原申请人存在抢注恶意,但仍然认为:在该具体案件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足以被定性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制的“恶意注册”,予以维持有效。

(二)老牌企业受让近似标识,真实使用扭转了“恶意印象”

在另一案中,受让人是相关领域深耕多年的老牌企业,多年来围绕某核心标识(典型如“爱妻”等)布局了大量系列商标,并在市场中形成相当知名度。

争议商标最初由具有“搭便车”“囤积”嫌疑的主体注册,之后被该老牌企业受让。第三人主张:原注册人恶意明显,应认定该商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宣告无效。

法院在二审中着重考量:

在此基础上,法院仍未认定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注册”,维持其有效性。

从这两案可以看出:

三、学理视角:恶意的指向是“行为”而不只是“人”

要进一步理解上述裁判逻辑,需要回到《商标法》第四条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制度目的。2019 年修法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被明确写入第4条,通常被理解为将“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确立为绝对禁注事由之一。

孔祥俊教授在《“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绝对禁注事由之分析》中指出,大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的规制结构:

从这一角度出发,可以把“非使用性恶意注册”理解为一种兼具“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的违法状态:

这一结构与康信两案中法院的综合判断是相通的:

四、反面教材:当“恶意延续”遇上“非善意受让”

与上述“善意受让+真实使用”的情形相对,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专门指向“恶意延续”的案件。其典型结构大致是: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往往强调:

与康信两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这也印证了前述观点:“恶意注册”的指向是行为而不是身份。判断时既要看原申请行为,也要看受让行为和权利行使方式,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为链条评价。

五、从典型案例到整体趋势:恶意注册“从取得到行使”都在被严审

除个案外,相关司法与行政文件也在不断强调:

例如,在部分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和年度报告中,反复强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一文,则从审查实务角度系统界定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的类型与认定要素:

可以说,无论是司法还是行政层面,都在沿着“行为—结果—制度功能”这条主线,构建对恶意注册的多维规制框架。

六、回到企业:善意买受,怎样尽量避免踩雷?

从上述案例与学理分析出发,乾远知产建议企业在考虑受让商标时,至少做三件事:

查“来源”:这个商标是谁申请的、怎么来的?

查“链条”:这条权利链是否干净、稳定?

明确“目的”:你买,是为了“用”,还是为了“堵人”?

在当前司法与审查环境下,相对安全、受到肯定的受让场景往往是:

而风险较大的场景则包括:

在后者情形中,即便你自认为“只是合理利用制度”,在未来案件中也有可能被视为“恶意延续者”,甚至成为恶意注册链条的一环。

七、结语:把商标当作长期资产,而不是短期筹码

在“商标即资产”的观念日益普及的今天,企业通过受让商标加速布局,本身并无不当。真正的关键不在于“买不买”,而在于:

从近年的制度动向看,那些出于合理商业目的、愿意长期经营品牌的善意受让人,越来越有机会在裁判中被区别对待,避免被简单归入“恶意注册”的行列;而试图“接盘”恶意商标、借壳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则会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多重规制下,越来越难以立足。

若你或你的企业正在考虑受让某个商标,或者正陷入“要不要赎回被抢注品牌”的两难境地,建议在交易前尽早引入专业团队,从源头审查潜在恶意风险、设计合理交易结构,让商标真正成为可以放心托付的长期资产,而不是藏在合同里的“定时炸弹”。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2022 年 2 月 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2/8/art_66_173092.html

2.孔祥俊:《“非使用性恶意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制——事实与价值的二元构造分析》,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2020 年 3 月 2 日,https://iprcn.zuel.edu.cn/zgzscqyjw-zgzscqyjw_lwxc/zgzscqyjwcn_cont_news/details-31641.html

3.王莲峰:《新〈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研究》,《政法论丛》2020 年第 1 期(可通过部分数据库或镜像页面检索阅读),示例链接(节选版)http://set.baidu.com/view/f85f67ea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df.html

4.吴汉东:《恶意商标注册的概念体系解读与规范适用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PDF 版, https://qks.swupl.edu.cn/docs/2023-03/65c2c5f198b74bd59db53d76e6b4a003.pdf

5.冯晓青、李薇:《商标法中公共领域问题研究》,《法学论坛》2021 年第 3 期(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转载),https://ciipr.njust.edu.cn/85/46/c11083a296262/page.htm

6.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课题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检视与完善研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官网“理论研究”专栏,2025 年 10 月 27 日,https://www.gipc.gov.cn/front/showArticle?id=2830

7.张琪:《关于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界定》,集佳知识产权官网,2024 年 5 月 15 日,https://www.unitalen.com.cn/html/report/24051368-1.htm

8.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中国法院网,2025 年 4 月 20 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62901.html

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商标协会官网,2020 年 12 月 31 日,https://www.cta.org.cn/ldjh/202312/t20231220_53392.html

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发布 2023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和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平安北京”网站,2024 年 4 月 25 日, https://www.bj148.org/sytjlb/202404/t20240426_1664446.html

11.康信知识产权团队:《善意买商标也踩雷?两起典型案例揭示:这类受让仍可能被认定“恶意注册”!》,知产力平台/腾讯新闻同步发布,2026 年 2 月,知产力页面:https://www.zhichanli.com/p/211692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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