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看到这个判决结果,我也觉得不公平。
一千万。一家奶茶公司,因为用了一朵四叶花图案,被判赔一千万。而LV的这朵花,和我们老祖宗汉代墓室里的柿蒂纹、敦煌莫高窟里的宝相花纹,形态上高度接近。

作为知产从业者,我身边人的反应也是两极分化——一半人说"法律就是这样,判决没问题",另一半人沉默了一会儿,说"总觉得哪里不对"。
我属于后者。
后来我发现,很多人——包括一开始的我——问的那个问题本身就问错了。
但"觉得不对"不够。到底哪里不对?凭什么不对?有没有办法改变?这些问题不是靠直觉能回答的。
为了搞清楚这件事,我查了LV在中国的商标数据,读了人民日报、最高检、光明日报的评论全文,翻了欧盟、美国、日本的相关判例,也看了一些知识产权同行的研究。
愤怒是合理的起点,但如果只停留在愤怒,什么都改变不了。我想把自己的一点研究和心得,跟您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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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什么?
2026年7月2日,苏州中院公布了一份判决:新茶饮品牌"茉莉奶白"侵犯了LV(路易威登)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赔103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1000万,维权开支30万。
不仅要赔钱,茉莉奶白还被要求在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小红书、抖音六个平台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1000万不是法定赔偿(法定赔偿上限500万),也不是惩罚性赔偿,而是法院基于茉莉奶白的经营规模做出的"裁量性赔偿"——全国800多家门店、长期持续使用、多渠道大规模投入,这些都是计算依据。
茉莉奶白做错了什么?它犯了一个致命的战术错误:2024年3月起,它多次向国知局申请注册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全部被驳回。被驳回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国家告诉你"这个图案有在先权利冲突"。
但茉莉奶白在明知被驳回的情况下,依然把这个图案铺到了全国800多家门店。这在法律上叫"明知故犯",是法院认定主观过错的核心依据。
再看LV这边。
LV在中国一共注册了超过1000件商标,覆盖全部45个国际分类——从箱包、化妆品到餐饮、住宿,无死角布局。茉莉奶白做的是餐饮,LV仅在第43类(餐饮服务)就有数十件注册——告它有直接的权利基础。
它的商标评审记录超过600件,其中近500件是它主动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就是主动攻击别人的商标。绝大部分被宣告无效,成功率接近九成。
LV不只是一个奢侈品牌,它在中国是一台运转了40年的商标攻防机器。
面对这样的对手,茉莉奶白没有胜算。
顺带一提,LV此前还起诉过南京一家古风餐吧——因为墙绘和餐具用了类似老花的图案,索赔200多万。那家店早就倒闭了,老板自述亏了200多万,最终法院判赔8万多。LV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从连锁奶茶到已经倒闭的小餐吧,LV的诉讼版图没有"太小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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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LV能赢?
很多人困惑:LV卖包,茉莉奶白卖奶茶,八竿子打不着的两个行业,怎么就侵权了?
其实前面已经说了一半答案:LV在第43类(餐饮服务)有数十件注册商标,茉莉奶白也是餐饮企业——同一个类别,直接就构成侵权基础。
但LV的优势不止于此。它的四叶花图案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意味着即使没有第43类的注册,它也能突破类别限制,在其他行业主张权利。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13条。
普通商标遵循"分类保护"原则:你注册在哪个类别,就只在那个类别受保护。驰名商标例外——它可以跨类保护。
LV的四叶花有没有达到"驰名"?看证据:1986年在中国注册,持续使用40年,全球130年商业使用史,年销售额数十亿。法院认定:达到了。
所以茉莉奶白面对的是双重保护:同类别的直接注册权利+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然后是"经使用获得显著性"——商标法里叫"第二含义"。
说白了就是:一个图案用得久了,大家都认了,法律就保护了。哪怕这个图案本身很普通,只要消费者已经把它和某个品牌画上等号,它就获得了商标法的保护。
法院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驰名+高度近似+主观故意=侵权成立。
法院还做了一个关键认定:LV的四叶花图案"并非简单的几何图形或其他进入公有领域图案的简单组合,体现了设计者的理念和思想的表达"。这句话的意思是——法院明确否认了"这不过是一朵普通花"的说法,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创意性。
但如果我们连对方为什么能赢都没搞清楚,就急着喊"不公平",那注定只能停留在情绪层面。要找到突破口,必须先把对方的逻辑看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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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问错了
研究到这里,我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
很多人问的问题是:"LV的商标能不能被无效?"
这个问题问错了。
我仔细算过,正面无效LV商标的成功概率不到5%。核心障碍就是前面说的"第二含义"防线——LV用了40年建立起来的消费者认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几乎无法推翻。
真正应该问的问题是:LV的商标权利边界到底在哪里?
这两个问题的区别在哪?前者是要把LV的商标整个推翻,后者是承认它有效,但论证它的保护范围不应该无限大。
有同行提出了一个"双层边界"理论,我觉得解释了问题的核心。
第一层:含义边界。
四叶花这个图案,同时承载着两层含义。第一含义是"公共文化装饰元素"——它在人类文明里存在了几千年,从中国的柿蒂纹到日本的花菱纹到欧洲的哥特式四叶饰,都有它。第二含义是"LV品牌标识"——通过40年的商业使用,消费者看到它会联想到LV。
商标法保护的是哪个含义?保护的是第二含义——那个品牌联想。
也就是说,LV保护的不是"四叶花"这个图案本身,而是"四叶花=LV"这个联想。如果有人用了四叶花,但没有任何人会联想到LV,那理论上就不应该构成侵权。
换句话说:商标保护的是联想,不是图案本身。
第二层:类别边界。
注册商标受核定商品类别约束。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也是有限扩张,不是全品类无条件排他。央广网采访的华东政法大学龙文懋教授明确说过:"注册商标并不意味着获得绝对、无限的排他权。"
华东政法的王艳芳教授在南都的采访中则提出了一个更尖锐的观点:LV单独四叶花图形本身的显著性强度仍需细致检验。如果公共领域通用图形被扩大保护,可能成为头部品牌的垄断壁垒。
这两层边界合在一起,说人话就是——
凭什么一朵花能管到奶茶行业?可以管,但前提是:消费者真的会因为奶茶杯上的花联想到LV。如果不会呢?
有专业机构的图形谱系研究提供了一个关键证据:LV真正的识别力,不是来自单独一朵四叶花,而是来自一整套组合系统——LV字母+圆瓣四叶花+尖瓣星形花+菱形结构+特定的斜向网格排列。
单独截取一朵花来比较,很容易高估相似度。但把完整的Monogram组合拆开看,每一个单独构件都能在几千年的历史装饰中找到相似形式。真正让消费者一眼认出"这是LV"的,是那套独特的组合方式。
有一个证据是LV自己的商业行为提供的——它可能自己都没意识到这说明了什么。这份研究发现:LV自己的联名合作——涂鸦、波点、多色化甚至名画覆盖——可以大幅改变表面图案,但只要保留基本网格结构,消费者仍然能识别出"这是LV"。这恰恰说明:识别力的锚点在组合系统,不在单独的四叶花。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LV的"第二含义"应该附着在"组合系统整体"上,而不是附着在"单独四叶花元素"上。
这就是所谓"限缩权利边界"——不需要推翻LV的商标,只需要论证它的保护范围不应该无限扩张到所有使用了四叶花元素的场景。
一句话总结这件事的本质:LV可以拥有"LV的四叶花",但它不应该拥有"所有的四叶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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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怎么看?
这不是中国独有的困惑。全世界都在这个问题上摸索平衡点。
欧盟:2015年,欧盟普通法院认定LV的棋盘格商标缺乏显著性,理由是"棋盘格图案自古即有,长期用于装饰艺术,企业不得独占"。
美国:法院认定四瓣花系全球通用的装饰元素,不能据为私有。
日本:法院表述更直接——"市松方格纹是自江户时代传承的公共文化资产,此类图案通常仅会被消费者视作布料花纹,而非特定品牌标识。"
这三个判例不是我自己找的,是人民日报2026年7月10日的评论文章里直接引用的。人民日报这篇评论在传递一个信号:公共文化元素的商标权应当被限缩,这不是什么激进观点,而是国际通行做法。
光明日报2026年7月12日的文章则把问题升级到了另一个高度——它用了一个词叫"体系性挪用":迪奥的马面裙、芬迪的中国结、多个国际品牌未经溯源地挪用东方文化元素,然后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将其转化为自身的排他性权利。这不是一个品牌的问题,而是一套国际规则的结构性偏差。
再看更大的趋势。202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一项新条约,在专利领域要求申请人对涉及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发明进行"来源披露"。光明日报明确提出:如果这个原则延伸到商标领域,那些含有公共文化元素的商标注册将面临全新的制度约束。
当然,国际判例对中国法院没有直接约束力。但它们的价值在于:当我们说"公共文化元素不应被垄断"的时候,不是在喊口号,而是有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实践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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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口在哪?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既然问题这么清楚,为什么还没有人做?
因为难。但不是没有缝隙。
按时间维度分三层看:
【近期已在发生变化】
第一条路:新《商标法》第73条。
2027年1月1日生效的新法,明确了"正当使用"空间——指示性使用和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如果一个本土企业使用四叶花形是作为"装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也就是说没有把它当作品牌标识来用),那新法生效后就有了明确的法律盾牌。
这一条对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尤为重要——你把一朵花用在装饰上和把它用作品牌logo,法律评价将完全不同。
第二条路:官方态度已经在转变。
人民日报明确提出了"两条原则":商标注册不得使公共文化资源被彻底私有化;含公共文化元素的商标保护强度应限缩。最高检提出"防御性保护"——加强对传统纹样的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加强话语权。北京日报进一步解释了"防御性保护"的含义:不是限制外企注册,而是完善中国自主确权与国际话语权建设,包括建立传统纹样数据库。
这些表态不是司法判决,不能直接用来打官司。但它们代表了一个方向:制度改革的共识正在形成。从个案同情到制度反思,从媒体讨论到官方表态,从国内争议到国际规则参与——这条路在慢慢打开。
【需要有人主动挑战】
第三条路:"限缩权利边界"比"正面无效"更现实。
不需要推翻LV的商标,只需要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论证:被告使用的是四叶花元素,但没有使用LV的组合系统(没有LV字母、没有特定网格排列、没有菱形和星形花的配合),消费者不会产生品牌联想,所以不构成侵权。
这条路的可行性,远高于正面无效。
第四条路:公众认知调查。
如果有一份严谨的调查表明,普通消费者看到单独的四叶花图形时,压倒性多数想到的是"普通花形"或"装饰图案"而不是LV,那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基础就动摇了。
有专业机构提出了一套四层次调查方法:先问单独花形(无提示)→再问完整组合→再问被诉标识→最后问关联误认。从无提示到有提示,逐步排除诱导效应。
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单独四叶花"的品牌识别率显著低于"Monogram完整组合"的识别率,那就直接证明了:权利边界应该限缩在组合而非单一元素。
【长期制度博弈】
第五条路:WIPO来源披露原则的延伸。
2024年WIPO新条约在专利领域确立了"来源披露"义务。如果这个原则延伸到商标领域,涉及公共文化元素的商标注册将需要披露灵感来源——这对LV这类从未承认其图案与中国传统纹饰存在渊源关系的品牌,将产生根本性影响。当然,这是中长期的制度机遇,不是今天就能兑现的。
我不想给你盲目的乐观。这件事很难。LV在中国经营了40年的商标体系,有接近九成胜率的攻防战绩,有全球最顶尖的法律团队。但"难"和"没有缝隙"是两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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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还没有结束
回到开头那个愤怒的问题:老祖宗留下的东西,我们自己反倒不能用了吗?
愤怒是合理的。但改变靠的不是愤怒,而是一个一个扎实的论证。
茉莉奶白已经明确表示将提起上诉,创始人同时开出56万年薪招聘知识产权法务——这说明他们是认真的。二审走向值得每一个关注传统文化保护的人持续关注。
近期LV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行政纠纷案也将在北京知产法院开庭——这个案件的结果可能对LV在中国的商标效力边界产生直接影响。新商标法2027年1月生效。这些时间节点,每一个都可能带来新的变量。
这件事最终的答案,不会是"LV错了"或"茉莉奶白冤了"这么简单。它指向的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当公共文化元素通过商标制度变成私有权利,这个私有权利的边界到底应该画在哪里?
下一个被起诉的可能是谁?可能是一家用了花形图案做包装的零食品牌,可能是一家印了类似纹样的服装企业。如果你是做品牌的中国企业主,这件事与你有关。
法律保护的是规则。但规则不应成为垄断公共文化资源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