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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优于欧盟商标?

·国际商标系列·作者:乾远知产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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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远知产 | 国际商标系列

最近多次听到"德国商标优于欧盟商标"的观点,所以码字说一下我的想法。

我认为德国商标与欧盟商标的德国部分在法律上是同等效力,AMZ平台在实际的审核中执行走样。而AMZ平台走样的执行被利益群体用焦虑式营销扩散,让AMZ卖家又多了一件糟心事。希望朋友们能够跟我分享真实案例,一起讨论~能多一点人关心,掰扯清楚了就没那么糟心了。

背景简介

有此疑问的人群是AMZ卖家,传播该信息的人是AMZ周边服务群体(部分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部分跨境综合服务商+跨境资讯平台等)。

这个观点我是不信的,因为欧盟商标条例和德国商标法对于欧盟商标和德国商标定性有明确规定,有兴趣的可以看后文中的法条。

但此话题越来越多的被提起,也有知产代理公司说德国商标最快8天下证,几千块钱买个安心,在年底备货的背景下这点投入很值得,想必德国商标在AMZ上的权益优于欧盟商标的说法也不是空穴来风。

逻辑关系梳理

在分析具体案例之前,我们先理清几个关键的逻辑关系:

欧盟商标本身就覆盖德国

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相同商标不应该被不同主体/申请人同时所有 - 电商平台层面的逻辑:

AMZ需要快速处理投诉

商标证书是最直观的证据

电商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履行通知-删除的义务,避免承担法律风险 - 现实操作的逻辑:

德国商标注册速度快

形式审查非常宽松的授权

维权成本存在差异

假设案例分析

由于没有确切的、实际的案例可以用,所以我就做一些假设的简单分析。

人物及主角:

AMZ卖家大壮,抢注者小强;欧盟商标,德国商标。

大壮的AMZ德国站链接,链接上的品有老品服装和新品饭盒,另外链接上架时间对比小强德国商标申请时间有两种情形:

假设一

大壮24年1月注册了欧盟商标,但未注册德国商标。

对此处"商标"的概念做一个限定,假设商标名字是π,商品是服装,欧盟商标与德国商标,商标相同,商品相同。

德国商标注册所需正常时间假定在3-4个月,商标申请定义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定义为商标获得注册。

小强在25年1月注册了德国商标,商标是π,商品是服装

小强在25年2月用德国商标投诉了大壮AMZ德国站的链接

情形A

结果1:投诉下架了

说明AMZ未考虑大壮德国在先销售,也未考虑大壮在先申请的欧盟商标,谁先有德国商标证书谁有理,至于去提异议(注册后3个月内提)或者无效是后话。

结果2:没投诉下架

说明AMZ考虑了大壮德国在先销售或者考虑了大壮在先申请的欧盟商标。

情形B

结果1:投诉下架了

说明AMZ既没考虑大壮德国在先销售,也未考虑大壮在先申请的欧盟商标,谁先有德国商标证书谁有理。

结果2:没投诉下架

说明AMZ考虑了大壮在先申请的欧盟商标。

假设二

大壮24年1月注册了欧盟商标,但未注册德国商标。

此后,大壮另外选了一个饭盒的品,用之前的商标π,在24年10月开始在德国站销售饭盒。

小强在25年1月注册了德国商标π,商品就是饭盒。

小强在25年2月投诉了大壮在德国AMZ的饭盒链接。

情形A

结果1:投诉下架了

说明AMZ未考虑大壮德国在先销售,谁先有德国商标证书谁有理。

结果2:没投诉下架

说明AMZ考虑了大壮德国在先销售。

情形B

结果1:投诉下架了

大壮既没有在德国先销售,也没有在先的饭盒欧盟商标或者德国商标,小强预判了大壮的选品预判,小强用申请在先的饭盒德国商标投诉了大壮在后上的饭盒链接。 这种可能性在现实中应该极少,毕竟看到漏洞再下手符合情理。真有这么强的预判能力,不如预判一下彩票或者股票,来得肯定更多。

结果2:没投诉下架

小强用申请在先的德国饭盒商标投诉大壮在后上架的德国饭盒链接投诉不成,小强应该多少有些郁闷吧。 同样这种情形的可能性不大,理由同上。

假设三

大壮24年1月注册了欧盟商标,考虑到德国是欧盟境内最重要的市场,谨慎的大壮在24年6月份也注册了德国商标,商品都是服装。

此后,大壮另外选了一个饭盒的品,用之前的商标π,但未另行申请饭盒的欧盟或德国商标,大壮的饭盒产品在24年10月开始在德国站销售

小强在25年1月注册了德国商标,商品就是饭盒。

小强在25年2月投诉了大壮在德国AMZ的饭盒链接。

情形A

结果1:投诉下架了

说明AMZ未考虑大壮德国在先销售,谁先有德国商标证书谁有理。

结果2:没投诉下架

说明AMZ考虑了大壮德国在先销售。

情形B

结果1:投诉下架了

大壮既没有在德国先销售,也没有在先的饭盒的欧盟商标或者德国商标,小强预判了大壮的选品预判,小强用申请在先的饭盒德国商标投诉了大壮在后上的饭盒链接。如上所述,这种情形比较少。

结果2:没投诉下架

小强用申请在先的德国饭盒商标投诉大壮在后上架的德国饭盒链接不成,小强应该多少有些郁闷吧。

假设四

大壮24年1月注册了欧盟商标,考虑到德国是欧盟境内最重要的市场,且有意向做饭盒这个品,谨慎程度更高的大壮在24年6月份也注册了德国商标,该德国商标包含饭盒商品。

大壮的饭盒产品在24年10月开始在德国站销售。

小强在25年1月注册了德国商标,商品就是饭盒。(确定没写错,其他人在后相同的德国商标也能注册下来,德国商标比较极端的形式审查制度就是这么神奇这么乱)

小强在25年2月投诉了大壮在AMZ德国站的饭盒链接。

情形A

结果1:投诉下架了

说明AMZ未考虑大壮德国在先销售记录也未考虑大壮在先申请的德国商标,小强用在后注册德国商标投诉就让链接下架了。这种情形是比较可怕的,说明竞对想搞事情很容易,也容易引发乱战,相互投诉。

结果2:没投诉下架

说明AMZ考虑了大壮德国在先销售或大壮在先德国商标申请。

情形B

结果1:投诉下架了

说明AMZ未考虑大壮在先德国商标申请,投诉人有德国商标证书就下架链接。 同上,这种结果也会让秩序大乱。

结果2:没投诉下架

说明AMZ考虑了大壮在先德国商标申请

各种情形汇总表

为了更直观地展示各种情况,制作如下汇总表:

标红色的是被投诉下架的8种情形,您认为哪种或哪几种情况会更多,为什么。

假设

大壮商标

小强商标

DE链接时间

投诉结果

AMZ考虑因素

一A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服装)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仅看德国商标证书

一A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服装)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考虑在先使用/欧盟商标

一B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服装)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仅看德国商标证书

一B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服装)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考虑在先欧盟商标

二A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24年10月开始卖饭盒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未考虑在先销售

二A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24年10月开始卖饭盒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考虑在先销售

二B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小强预判成功

二B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小强预判失败

三A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未考虑在先销售

三A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考虑在先销售

三B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小强预判成功

三B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小强预判失败

四A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未考虑大壮在先德国商标

四A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早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考虑大壮在先德国商标

四B1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下架

未考虑大壮在先德国商标

四B2

24年1月欧盟商标π(服装)

25年1月德国商标π(饭盒)

晚于小强申请

投诉失败

考虑大壮在先德国商标

我们的观点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的观点很明确:

  1. 法律层面:德国商标并不优于欧盟商标

2. 实践层面:确实存在操作差异,但这是执行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3. 根本原因:制度设计与平台处理的差异

一是欧盟和德国主管机构,及相关的法律条文 二是AMZ电商平台,及相关的规则

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应然,平台的规则及平台实际的处理则是实然。应然与实然之间通常有空隙,正如地铁语音提示的那样:"请小心列车与站台之间的空隙"。

给卖家的建议

作为卖家也要保护好自己,我的建议是:

基础保护策略

优先级

措施

原因

必须

注册欧盟商标

法律基础保护

建议

重点市场注册德国商标

避免平台处理差异

重要

及时更新商标保护范围

跟上产品扩展

关键

不给小强可乘之机

主动防御

应急处理策略

如果遇到"小强"投诉:

欧盟商标要注册,德国商标最好也注册,运营同事要及时更新商标保护的范围,重点产品及时安排商标注册,不要给小强可乘之机。

这不是因为"德国商标优于欧盟商标",而是因为要防范平台处理与法律条文之间的差异。

法条依据

欧盟商标与德国商标并无位阶高低。

EUTM依第1(2)条在德国具有与本国商标同等效力;

德国《商标法》以第6条的优先/同等规则与专章对接条款(旧§125b、现§119等)将EUTM纳入与本法同等适用的框架,冲突按在先、使用与抗辩等实体规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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